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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布匹擅用他人美术作品 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8000元

信息来源:p-l.com.cn   时间: 2014-05-21  浏览次数:538

    因委托印染公司印染的布匹上印有他人的美术作品,南通一家纺业主被权利人诉至法院。昨天,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朱某赔偿原告袁先生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000元。

  创作*侵权

  袁先生享有美术作品《百子送福》的著作权。该作品以民间百子图为主要设计思想,互为镜像的三组“童子戏鼓”、“童子吹笛”和“童子抱鱼”图案均匀排列,童子图案间以“福”字间隔,整幅图案主题明确,形象生动。2011年9月17日,袁先生发现南通某印染公司印染布匹上的图案与《百子送福》图案十分相似,遂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9月21日,法院依法保全了涉案的2014米布匹。经当庭比对,二者人物图案、“福”字字体及布局基本相同。经查,南通某家纺业主朱某委托印染了这些布匹。

  诉讼*辩解

  袁先生认为,印染公司和朱某未经他同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用于生产领域,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遂将印染公司和朱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万元。

  庭审中,朱某称“童子戏鼓”、“童子吹笛”和“童子抱鱼”3组图案来自于公有领域,在涉案美术作品完成前已公开,且作品图案系古代年画的一种,其使用公有领域的图案,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袁先生向法院撤回要求印染公司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的诉讼请求,仅主张其承担立即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布匹上所使用的图案与涉案作品在图案、文字、排列布局上均基本相同,构成侵权。虽然涉案作品图案来自公有领域,但美术作品的创作不局限于图案元素的创造,通过智力劳动对公有领域的图案元素的重新排列组合,形成具有一定创造性的作品亦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涉案美术作品将民间百子图童子形象及福字重新排列组合,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原告要求撤回对印染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诉讼请求,系其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应予照准。

  原告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独创性程度、商业性使用、侵权情节及后果、家纺产品的市场周期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美术作品取得授权

  方可商业使用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据审理该案的南通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黄中华法官介绍,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以是否具有独创性为要旨,即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非抄袭,而且作品须体现作者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涉案美术作品《百子送福》以民间百子图为主要元素,再配以福字作为陪衬,烘托出一幅福气、安康的景象,整个图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故该案被告辩称涉案作品图案要素均来自于公有领域,涉案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美术作品著作权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未经授权不得在商品中随意使用,如确有使用意向的,必须事先与权利人协商,在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商业使用,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则可能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而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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